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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4年)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保定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23年12月27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8日保定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1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政府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和废止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制定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或者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政府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告;

  (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与本市其他政府规章相协调;

  (三)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五)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承担的责任,不得谋求部门利益。

  第四条  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规章的名称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对行政管理事项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一般称“办法”;

  (二)为实施法律、法规作具体规定的,一般称“实施办法”;

  (三)规范的事项比较单一、内容较少的,一般称“规定”;

  (四)规范的事项没有直接上位法,有一定试行性的,一般称“暂行办法”或者“暂行规定”。

  政府规章应当符合体例规范,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研究解决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查工作以及政府规章的汇编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规章的调研、申报、起草等相关工作。

  政府规章的起草情况,应当纳入起草单位本年度考核评定指标。

  制定政府规章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选取有代表性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

  创新和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规章制定的途径和方式,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制定政府规章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和意见征集等工作。

  第九条  加强政府立法信息平台建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网站应当开辟专栏,对政府规章的立项、征求意见、立法进度等事项进行公示。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遵循立法原则,并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类别包括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预备项目原则上优先列为下一年度正式项目;调研项目优先列为下一年度预备项目。

  第十一条  制定政府规章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应当遵循立法原则和立法规律,下列事项不予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一)拟规范的事项不属于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

  (二)法律、法规已经有具体规定,无需制定政府规章的;

  (三)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

  (四)不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需要的;

  (五)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

  (六)拟规范的事项不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

  (七)有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的;

  (八)其他不适宜制定政府规章的情形。

  第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含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下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集下一年度政府规章项目建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立项申请,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政府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拟出台的时间等作出说明。申报正式项目的,应当同时提交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初稿。

  立项申请应当经申报单位法制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部门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征集工作可以联合市人大常委会共同进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建议中应当对政府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等内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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