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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和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本地区施行“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当事人选择管辖为补充”的行政案件管辖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下列行政诉讼案件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1.涉土地房屋征迁引发的房屋土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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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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