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微信公众号代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微信公众号代运营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微信公众号代运营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301号东南医药大楼6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9月18日 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FJXW2023062

  项目名称: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微信公众号代运营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4.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90天内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