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3〕253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