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2023)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
(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 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
(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
(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
(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
(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和廉租住房配建合同,明确标注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
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已经备案的廉租住房配建指标,将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的各项指标要求,明确告知竞买人。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具体廉租住房配建事宜,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分摊的占地面积等事项。其中,配建廉租住房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质量安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注明廉租住房配建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照要求配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套型设计标准对新建住房项目进行设计。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应当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廉租住房配建情况。
廉租住房配建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