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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3年第1号)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已由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并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2月2日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协同保护的决定


  
(2022年10月27日荆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为了加强生物多样性跨区域协同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荆州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健全制度、协同推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工作原则,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加快荆州建设江汉平原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统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提高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市人民政府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工作要求,与宜昌市、荆门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两市一州一林区)人民政府密切协作,建立跨区域协同协商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事项,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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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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