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十三号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6日
(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
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土地”修改为“自然资源”,“国有资产”修改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物价”修改为“发展改革”,“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2.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县(市)、上街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核发公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
3.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二款中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三款中的“《房屋他项权证》”修改为“不动产登记证明”。
4.将第十一条中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5.将第十二条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修改为“房产管理等部门”。
6.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为“到房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款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第三款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7.将第十四条中的“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8.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向市、县(市)、上街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9.将第十八条第一项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第四项中的“城市建设拆迁”修改为“征收”。
10.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第三项中的“城市建设拆迁”修改为“征收”。
11.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12.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
13.将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的“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修改为“违反规定”。
二、对《
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条例”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将第
五条第二款中的“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删去其中的“规划”。
2.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修改为“农业农村”,删去其中的“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