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环发〔2024〕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工作,落实《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京政发〔2024〕6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的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的行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