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字〔2024〕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3日
青岛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4〕102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 5浓度为主线,扎实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用地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持续做好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到2025年,全市PM2 5年均浓度达到3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 8%,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超过0 3%,空气质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十四五”期间,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0 9万吨、0 56万吨。
二、产业结构绿色升级行动
(一)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规划水土保持审查、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政府落实。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市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严格落实省粗钢产量调控目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多措并举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进一步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培育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积极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强化示范引领效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产业集群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区(市)按要求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涂装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含VOCs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料替代力度,2025年年底前,至少建立50个替代试点项目。支持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技改,指导企业积极申报VOCs末端治理豁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能源结构清洁低碳高效发展行动
(一)加快推进能源低碳转型。推进清洁能源倍增行动,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5%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25年,争取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530万千瓦左右。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二)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上耗煤项目能效水平达到国家和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从严控制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