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12日经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年7月12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枣庄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部门协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安全、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调压器等燃气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从事燃气运输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及燃气、燃气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组织指导协调燃气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经营和使用单位遵守
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燃气应急救援。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审批服务、能源、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普及燃气设施规范使用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基本常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