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雨水排水专业规划(2023~2035年)》行业意见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雨水排水专业规划(2023~2035年)》行业意见的通知

  
沪水务〔2024〕398号

  
松江区水务局:

  你局《松江区水务局关于〈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雨水排水专业规划〉报请行业审查的请示》(沪松水〔2023〕380号)及规划文本收悉。经研究,有关行业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划范围
  同意规划范围为永丰街道内SJC1-0011单元、SJC10015单元、SJC10016单元、SJC1-0035单元,规划面积约为11.7平方公里。
  二、关于排水体制、排水模式及排水标准
  同意规划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兴仓路排水系统雨水排水模式采用强排模式,其余区域采用自排模式。同意规划设计暴雨重现期采用5年一遇,强排系统初期雨水截流标准采用5毫米。
  三、关于雨水规划方案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