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2024〕4号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6日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2024年8月28日贵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履行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贵港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贵港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贵港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和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贵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协助和配合,中央、自治区驻贵港市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实到人大经济工作监督各方面全过程。
四、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的下列经济工作开展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经济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
(二)经济方面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执行;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及中长期规划纲要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四)经济方面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的出台和执行;
(五)重要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六)重大项目安排和建设,大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情况;
(八)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九)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十一)地方金融工作;
(十二)其他经济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财经委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市人大财经委研究处理。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纳入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重大项目的上一年度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材料应反映项目具体情况;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委部署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
(三)本年度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纳入市人民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的重大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本年度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是否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召开计划预算审查专题会议,市人大财经委根据专题会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八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