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38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4年8月27日
(2007年1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2024年8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8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棉花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单位和个人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棉花采收、加工、仓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棉花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棉花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统筹、协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开展棉花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开展棉花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供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棉花收购生产加工期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消防救援、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等单位对棉花收购、加工、储存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形成消防监管合力。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选址、消防设施以及收购、加工和储存区的设置,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