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2024年8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等公共区域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市政消火栓的管理要求。
第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市政消火栓布点、水压等要求纳入消防专项规划,并与供水、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按照规定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设施布局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市政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规划审批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提出市政消火栓规划要求。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时,应当审查市政消火栓相关情况,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建设概算。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保障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实施,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并及时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分布、数量、地点、规格、编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公共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维护管理工作。
公安、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市政道路等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查验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