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农委规〔2024〕5号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5日
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