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1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保障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保障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于检察履职全过程。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着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水平,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提供法治保障。
二、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坚决防范和依法惩治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实施的各类犯罪。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网络犯罪。
三、检察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总要求,以高质效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围绕高原特色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等,找准检察工作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检察机关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实施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深化落实“河(湖)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协作联动,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
五、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融入边境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强同边境执法部门的协作,依法惩治危害边境安全、妨害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犯罪,深化创新各项检察服务。加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共同维护边境安全和军人合法权益。加强涉外案件办理和刑事司法协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