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商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民养〔2024〕9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7月16日
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我省“两个先行”的奋斗目标,聚焦老年人就餐实际困难,坚持政府统筹、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持续发展。到2025年底,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服务,全省助餐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服务对象有效扩面。到2027年底,老年助餐有需求的村(社区)基本覆盖,多元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老年助餐服务
1. 规范服务对象。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优先为“不能烧、不敢烧、不会烧”三类老年群体,即无法自主做饭的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做饭存在较高风险的高龄老年人、不会做饭的独居老年人等困难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各地要以村(社区)为单元,做好老年人需求摸底,在保障刚需人群基础上,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其他年龄群体提供服务。
2. 规范服务内容。重点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晚餐、早餐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鼓励有条件的助餐服务机构结合老年人饮食差异和身体状况,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餐食,拓展协助进餐、线上点单等服务。支持助餐服务机构在满足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提供其他助老服务。鼓励节假日期间照常营业,保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3. 规范服务设施。将助餐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加强适老化改造,配备智能服务终端,保障服务便利可及。乡镇(街道)、未来社区(完整社区)以及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应建有老年食堂等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其他村(社区)争取建有老年食堂或配送点,交通不便的山区海岛自然村可设置互助点。通过调剂、出租、转让等方式,将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房产优先用于建设助餐服务场所。鼓励养老机构、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公益慈善组织等发展老年助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