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协作意见。

    一、强化政治担当,共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聚焦新时代党领导和发展国有企业的方针政策要求,全力发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围绕落实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促进国有资产监管,强化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监管效能,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实现更高质量和更高水平安全发展。

    二、建立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协作机制

    (一)建立重大事项会商研究机制。省检察院、省国资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国有企业监管中发现的刑事风险、管理漏洞、制度规范和合规管理等重大问题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协调会、座谈会、研判会,推动问题及时解决。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