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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十四号)


    2023年11月28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于2024年3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2023年11月28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农贸市场服务保障民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农贸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以集中公开进行农产品、农副产品现货交易为主的场所,在农贸市场外利用铺面或者占用道路等公共区域形成的除外。

    (二)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三)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属地管理和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监督管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强自我管理,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等。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市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环境卫生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指导农贸市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爱国卫生等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经营服务管理义务。

    第七条  场内经营者是贯彻执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环境卫生、防疫管理、公共安全、诚信经营等商品经营活动的义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组织。农贸市场行业组织应当发挥诚信自律作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内容等。

    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土地供应等引导示范作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升级改造农贸市场。

    鼓励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开展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智能支付等经营管理,逐步实现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智慧化。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利交易的原则,结合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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