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4〕2号


  《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那曲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1月3日审议通过,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


  
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4年1月3日那曲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构)筑物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第四节 照明亮化设施

  第五节 车辆停放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助力生态智慧精品城市建设,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文明创建考评体系,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改善人居环境。

  第六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规范,增强居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火车站、公共汽车站、旅游景区、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橱窗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推广应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智慧精品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

  (二)编制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定额标准和作业规范;

  (三)组织落实、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及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水渠、湖泊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加油(气)站、电动车辆充电站(点)和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停车场、展览展销场所、批发店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赛马场等,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警务站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政府征用和规划的发展用地,在未明确使用权人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其他已明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负责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清扫保洁义务,及时清运垃圾,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考虑区域特色,与周围环境、建筑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屋顶、外走廊不得堆放杂物。

  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以及饰物。

  临街外立面不得设置外置式排烟管道;装修封闭阳台、设置外置式管线、安装空调外挂机、遮阳篷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