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
(2024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产业升级战略,推动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未来制造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制造业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绿色发展、区域协调、开放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先进制造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先进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先进制造业统筹发展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先进制造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先进制造业促进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准确反映先进制造业发展情况,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先进制造业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明确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产业布局和保障措施等,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和所在设区的市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可以根据实际按照制定程序动态调整。
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二)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强产业集聚区域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统筹布局;
(三)坚持项目导向,强化项目支撑作用;
(四)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
第六条 本省重点推动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钢铁、食品、纺织服装、现代家具、陶瓷等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发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航空、医药等战略性新兴制造业,培育未来信息通信、未来新材料、未来新能源和未来生产制造、未来交通、未来健康等未来产业。
本省重点建设电子信息、铜基新材料、航空、锂电和光伏新能源、钨和稀土金属新材料、炼化一体化和化工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集群。
本省重点建设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由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七条 本省建立制造业强省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为制定先进制造业发展规划、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推动重大平台与项目建设等提供智力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咨询、协同创新、产业合作、行业分析、信息交流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