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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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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

  
 潮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
  (2023—2025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国办发〔2023〕2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贯彻实施《行动计划》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更高水平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2023年底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的基础上,到2024年底,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2025年底,《行动计划》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1.着力提升政治能力。始终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党组织建设。运用政治轮训、专题党课、辅导讲座、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政治素质培训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政治意识、法治素养、服务观念和工作能力,实现行政执法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工作纪律。(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2.着力提升业务能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开展分类分级分层培训。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业务培训登记卡制度,如实记录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接受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情况,确保每人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 60 学时(未有明确具体学时的教育培训按45分钟为1个学时的方式计算)。原则上于2024年6月前完成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队伍的全员轮训。各县区政府落实所属有关部门负责对承担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业务培训;对承担多个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人员,鼓励跨部门联合开展培训。鼓励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安排培训,推动各类学习平台的学习情况共享互认。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检查培训效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同级行政执法部门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3.着力加强人员管理。依托广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系统将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纳入数字化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暂扣、收回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件的管理使用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落实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围绕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简单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过度执法、机械执法、逐利执法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聚焦是否存在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是否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是否将罚没收入与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奖金、补贴收入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等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梳理本地区、本系统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等,形成专项整治台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于2024年5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台账及专项整治情况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总。市司法局将适时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并将专项监督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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