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7日通过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2月2日
(2023年11月27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梅州市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二、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使依法承接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三、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中心城区的城市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采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军事、国家安全等具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单位,或者隔离设施本身具有文物价值的除外。”
四、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地下人行通道、人行天桥、市政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将第三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含人行道)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地锁、地桩或者安装空调主机等障碍物,不得使用隔离墩、交通锥等物品或者摩托车、非机动车等占用汽车公共停车泊位”。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在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和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合理划定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区域和经营时段,经营者应当在划定区域内和经营时段内依法规范经营,做好经营摊点的清扫保洁,经营设施摆放整齐。”
六、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