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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已由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7日



  
南昌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


  
(2022年10月28日南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四章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控制疾病,提升公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南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强化公众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预防和控制疾病,控制并消除危害人类健康因素,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群众性、社会性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内容。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制定的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等创建活动和健康城市的建设、评价。

  第六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

  爱国卫生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清理和主题宣传等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爱国卫生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公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五)参与组织实施卫生创建,协同推进健康城市的建设、评价;

  (六)组织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七)指导、检查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受理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投诉、举报;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的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教育、体育、财政、文广新旅、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人员,做好村(社区)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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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5-03-0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信标注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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