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9号〕
《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由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23日
常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9日常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促进环境改善,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处理、综合利用的原则,推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工作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生活垃圾管理专业单位,或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村(居)收集、乡(镇)运输、县(市、区)处理的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管理政策。
第六条 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主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管理目标,建设与管理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二)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监督农村地区垃圾中转站之前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工作;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管理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
(四)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并实施可回收物回收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五)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等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
(六)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考核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二)组织、调度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
(三)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四)协助开展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和指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九条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知识普及和教育。
新闻单位应当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分类计价、按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