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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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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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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的《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日


   
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4年6月14日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4年8月1日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建设服务型政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条  本市主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城市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更好承接大湾区辐射、打造西海岸重要支点,优化开放合作环境。发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发展区和中国(阳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作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社会基层治理,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有关考核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漠阳文化的保护和宣传,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营造鼓励创新和亲商重商安商尊商的文化氛围。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引导和支持力度,完善本地产业体系,优化本地产业布局,加强本地相关产业生态链建设,提升本地产业发展水平。鼓励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机构、研发中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属地投资项目引进的统筹协调,制定发布产业招商目录,向市场主体全面推介本地区投资政策,提供产业用地供应、产业链合作对接、人力资源供给等投资信息。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激励、跟踪服务机制以及招商项目落地保障和承诺办结责任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资项目落地保障,根据需要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作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出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应当履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变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向企业精准推送惠企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请,直接享受惠企政策;确需申请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兑现事项清单和申请指南,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行业,提供行政许可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政务服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各类许可信息归集至企业名下,可以通过营业执照统一查询并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产业发展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科学合理安排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等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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