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土保持管理规定
(2024年6月26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自治州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林草、畜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牧业生产及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禁止未批先建。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预防保护区:
(一)博尔塔拉河、精河的产流区、汇流区、河谷滩地天然林草、重要湿地;
(二)山区天然林、天然草场,城镇边缘荒漠林、荒漠草场;
(三)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较为脆弱、敏感的区域。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重点治理区:
(一)艾比湖、赛里木湖;
(二)阿拉山口风蚀区、精河县旦达盖及木特塔尔沙漠风蚀区、城镇外围风沙防治区;
(三)河流沿岸水蚀区、湖泊周边区;
(四)其他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或者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