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规划的实施和建设、运营安全,根据《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保护区,是指为确保轨道交通规划的实施和建设、运营安全而设置的区域。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国防动员、水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等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轨道交通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规划线路保护区和在建、运营线路保护区。
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保护区范围,为规划线路中线每侧六十米内;多条线路平行通过地段,由有关主管部门专项研究后确定。
轨道交通在建、运营线路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与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直升电梯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过海、过河隧道及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