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办法》的文件精神,特发布本公告:
一、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
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必须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