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已于2024年1月20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20日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体系与实施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力资源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教育及其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举办面向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保障妇女平等接受职业教育,扶持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为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条件。
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机会。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和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环境。
第十条 鼓励职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与境外的企业、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
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班墨学院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职业学校等应当采取措施,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相关活动。
第二章 体系与实施
第十二条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为高等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培养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的主要途径,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
第十四条 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城镇化进程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应当至少设置一所职业学校。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独资、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系部)、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
企业与学校合作举办的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可以引进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发展,对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现代高效农业等产业发展前沿和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要求,支持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建设学校实践中心、企业实践中心、公共实践中心等开放型产教融合平台,推动实践教学、社会培训、创新创业、技术研发与企业生产融通融合。
支持面向产业聚集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推动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主体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服务。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可以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合作实施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