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试行)
鄞政办发〔2023〕6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2017修订)、《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二手车流通市场实际,经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场和经营主体定义
(一)本意见所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市场名称登记,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二手车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是指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二、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