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3〕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中“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中“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严格按照《规程》“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详见附件)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人员资格。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宣传《规程》有关要求,督促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严格按要求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人员资格,加强现场质量督导检查,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
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
联系电话:职业能力建设处88126902;
市职鉴中心88152321、88152300。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