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2〕第8号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经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2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2日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庆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四条中的“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三、将第五条、第六条中的“业主监督委员会”修改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业主监督委员会”。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