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阳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一旦发生疫情,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小损失。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联防联控,形成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有效合力。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调农业农村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信访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林业局、市邮政管理局、阳江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阳江监管分局、阳江海事局、市检测检验中心、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并组织、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 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相应的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防范应对等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2.4 专家组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
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执行。
4 运行机制
4.1 监测预警
4.1.1 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科学制定并实施监测方案,保证监测质量。各级林业、海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4.1.2 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疫情监测情况,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4.2 疫情报告
4.2.1 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迅速开展现场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应在1小时内将疑似疫情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农业农村部规定由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的,应及时将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