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经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8月29日
白银市爱国卫生条例
(2022年6月16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卫生创建
第三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加强新时代爱国卫生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民参与、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辖区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五条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属同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爱国卫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公众卫生意识教育;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动员、指导和协调爱国卫生工作,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学习培训和交流合作;
(四)受理爱国卫生工作的建议和投诉,协调、督促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爱卫会职责分工,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承担本级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卫生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适用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八条 每年四月是本市爱国卫生月,每月最后一日是本市爱国卫生日。
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与卫生创建
第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街道、广场、车站等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二)城市建筑外立面、商铺等悬挂牌匾规范,敷设线网有序、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