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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田某1、王某某、田某2、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裁判规则

  执行依据认定对案....(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田某1、王某某、田某2、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号 执行异议:(2020)苏0113执异178号 执行复议:(2021)苏01执复27号
  【案情】
  异议人:田某。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宝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昌公司)。
  被执行人:田某1、王某某、田某2、史某某。
  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宝昌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某1、王某某、田某2、史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田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栖霞法院解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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