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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从公司经营发展和自身利益出发,与投资人签订协议,对投资风险和收益进行安排与分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合法有效

————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从公....(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4日,森源集团与中原金控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股权投资协议书》、《股权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中原金控对森源集团下属上市公司森源电气公司战略性入股。中原金控在二级市场通过集合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森源电气公司的股票,累计不超过总股本的5%。中原金控对森源电气公司战略入股建仓完毕后,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约定减持。若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10%,则森源集团负责对中原金控本金及收益差额补足,使得已减持部分年化投资收益率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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