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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的构成要件为“超标”和“扰民”

————张某某诉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环境噪声污染的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诉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3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1楼房屋1套,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涉案房屋负一楼涉案房屋下方处安装了2台抽水泵。原告张某某入住后,发现抽水泵声音较大。经监测,抽水泵开启时,涉案房屋次卧夜间等效A声级为45dB,125Hz、250Hz、500Hz倍频带声压级分别为39dB、44dB、45dB;昼间等效A声级为46dB,125Hz、250Hz、500Hz倍频带声压级分别为40dB、43dB、4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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