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第37/2024号行政命令,将一切所需权力授予经济财政司司长,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0政府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关於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
属性标签

第37/2024号行政命令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分享
划线
批注
分享
投稿
划线
选择文字与已标注内容“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重复,继续标注将覆盖上次标注内容
是否继续?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