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43/2023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核准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发出的学歷证书、证书及感谢状式样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2/2021号行政法规重新公佈的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经第87/2021号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3/2019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29/2020号行政法规《特殊教育制度》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下列由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发出的学歷证书、证书及感谢状的式样,该等式样载于作为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
(一)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公立学校完成幼儿教育证书式样;
(二)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的公立学校取得小学、初中及高中教育的学歷证书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