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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诉讼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根据连带责任的特征,挂靠情形下,在实体权利上受害人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但在诉讼中,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受害人只起诉挂靠人(被挂靠人),挂靠人(被挂靠人)要求追加被挂靠人(挂靠人)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均未申请追加,人民法院也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内部追偿在本条起草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在本条写明被挂靠人有权向挂靠人追偿,本条未作规定,原因有三:(1)本条规范的是挂靠车辆的外部关系,目的在于明确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向第三人承担的责任;(2)内部追偿权是连带责任的固有之意,即使不作规定,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就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3)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一般对于责任的承担都有内部协议,但不同协议对于责任归属的约定可能不一....
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酒店、宾馆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酒店、宾馆提供泊车或者代驾服务过程中,车辆的运行控制权在酒店、宾馆方,因为驾驶员是其提供的。酒店、宾馆提供的泊车业务通常是不收取费用的,而代驾服务会收取相应的费用。无论是否收费,酒店、宾馆的做法都是为了带动客源,增加其盈利,因此,也享有运行利益。在此期....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但该缺陷不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之一,不应当认为其存在过错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出租、借用给他人使用的机动车存在A缺陷,但机动车还存在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B缺陷,并且B缺陷而非A缺陷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的,不应认定为本条第(1)项所规定的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标准在租赁和借用情形下应有不同判断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标准在租赁和使用情形下应有不同。在判断出租人的过错时应比出借人更为严格,因为租赁为有偿,出租人往往可以通过定价机制等转移风险,很多出租人是专业的经营者,在专业知识、危险防范能力等方面也往往高于出借人。
车辆在保管、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依据保管合同、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车辆交给保管人、质权人占有,在此期间,车辆已经停止运营,因此,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再有运行支配权,也不能享有此期间的运行利益,自然不能对此期间他人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负责任。而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管人、质权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或者质物。保管人、质权人不认真履行保管机动车辆的义务,驾驶或....
目录>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赔偿顺序选择权的明确时间当事人关于赔偿顺序的选择权应当于何时明确的问题,本解释并无具体性规定。目前,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有的法院要求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有的法院认为只要在“庭审终结前”明确就可以了。由于该规定本身是从为受害人更好维权角度考虑设计的,故实务中不必过于严苛。包括法官在具体实务中如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主动释明,将本解释相关规定内容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
目录>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交强险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在目前的交强险实践中,根据保险业协会《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无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已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按照交强险赔偿标准凭票据赔偿,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应向无赔偿请求权的个人或机构赔偿,可以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分别在同一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做法是法院将案件合并审理,理由如下:(1)分别起诉的案件是同一事故引发的,引发纠纷的原因相同;(2)因涉及交强险的分配,合并审理有利于就交强险公平处理;(3)合并审理能够避免就相同事实重复审理,节约诉讼资源。我们认为,以上做法值得借鉴。
投保人利用保险公司违法拒绝长时间不投保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投保义务人利用保险公司作出的违法拒绝而长时间不投保交强险,是否仍能依据本条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呢?此时投保义务人已经违反了其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即使保险人曾经拒绝过投保义务人,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该项义务。在投保义务人和保险人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能完全引用本条作为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