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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被单独列出来,体现出该责任类型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由下的教育机构责任专指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中规定的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且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显然不止上述情形,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编辑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是被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电子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消费纠纷不断涌现,数量显著增多。如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立法及司法实务界不能不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实施1年之际,特约专家学者、资深法官围绕相关立法、司法实务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我国关于铁路高度危险责任的民事立法长期停留在民法通则、铁路法的原则性规定状态,相关法律规范的确立与完善多是依赖部门主导的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零散规定。这些规定,由于立法层级及受部门立法影响的限制,长期存在与普通法、特别法的规定冲突的情形。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以及一些铁路重大事故的发生,铁路高度危险责任立法完善必要性进一步凸显。本文从铁路高度危险责任的立法沿革入手,以法律规范的冲突为视角,分析司法..
环境污染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害个体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且侵害人类共同的生态权益。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环境污染侵权事件频发,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扩大,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侵权责任法针对环境污染侵权问题进行特殊规范,但没有涉及救济的深层次内容,救济理念较为滞后,救济方式不足,没有彻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本文主要探讨环境污染侵权救济体系的完善。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6月6日起施行。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作一简要说明。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了医疗机构侵权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侵权,第59条又明确了医疗机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的解释源于将医疗机构视为产品销售者,类似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认识。而事实上,医疗机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作为销售者,其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所松动。所以,通过分析严格责任的理..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日渐增多,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已对此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审判实践的纷繁复杂仍使得有关方面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性或存有争议。为统一裁判理念、规范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此类案件,笔者针对此类案件审理中较为突出、典型的问题以解答的形式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即在网络侵权案件中,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侵权案件的被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网络侵权案件被告具有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全球性和广泛性等特征,确认网络侵权案件中适格的被告,成为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头等难题。
【摘要】证明责任倒置是大陆法系国家证明责任理论发展史上的过渡性概念,是对证明责任分配结果的描述,并非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方法。如按规范说确定的分配方法,我国实定法上的特殊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并不属于倒置,此类规范的发展也并非是对司法实践解决案件证明困境的经验总结。证明责任倒置与特定案件证明困境的解决不存在必然联系,不能作为解决现代型案件证明困境的方法论。证明责任倒置是具体举证责任机制贫困的产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