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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伙人为合伙的共同利益处理合伙事务,但在处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的,其他合伙人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合伙人之间获取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应当存在对应关系,合伙人之间不得约定将全部的利益或全部的债务由部分合伙人获得或承担,因此,对于合伙人为合伙事务而受到的损害,其他合伙人也应当分担一定的比例。
医患纠纷中,因医院修改病历,致使是否医疗事故的事实无法查清,推定为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务人员在从事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诊疗活动中,存在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尚无明确的住宅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可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的噪声排放限值,认定居民住宅的噪声控制标准应不低于营业场所中的噪音控制标准。本案中供热管道及供热泵的持续低频噪声已经干扰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且超过了上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妥当性和合理性。
审查前诉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中的证明效力,应考虑前诉确认事实有否经过充分抗辩,侵权生效判决中未经充分抗辩而确认的损失金额对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无预决效力。在此情形下,审理后续保险理赔诉讼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关于损失核定的约定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定损参与权,其依据侵权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保险人有..
环境噪声污染的构成要件为“超标”和“扰民”。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在对《声环境质量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以及《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性质、功能评判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居民小区内设施设备引发的噪声污染责任。
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对教育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护方面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双层床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驾驶挖机毁坏林地、耕地以修建道路,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应承担生态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
人民法院不仅通过审判活动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还延伸司法职能,整合社会力量,开启“司法+社会”协作机制,让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收获司法和社会给予的温暖和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