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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
当事人请求对方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应为债务纠纷,而不再是股权转让纠纷,而且该债务纠纷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并不是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对其受让的股权存在出资不实、股东资格有瑕疵应当是明知的。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受让人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应对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即应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后,人民法院才能最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股权转让中,转让人虽无权处分他人股权,但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股权登记,对转让人是否享有股权尽了审查义务,已向转让人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是善意的,其可以依法受让取得股权。
当事人在原审中自愿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据此作出的调解书,各方当事人及各级法院都应当自觉维护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当事人之间因此形成的稳定有效的法律关系不得轻易改变。上级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驳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股东的继承人虽有权将所继承的遗产转让给他人,但是对股份这种特殊遗产,在转让时应有所限制。一是作为继承人已经合法取得遗产并成为股东;二是转让股份时,应得到其他相应股东的同意。
公司股份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臝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份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在该基础上约定股份转让对价,才能体现当事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愿。
公司的决策机制属于资本多数决机制,对于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瑕疵,应当允许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予以补正,以维护公司决策机制的有效运行。
公司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对子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在短暂持股期间将子公司的重要客户以无对价方式转移至自己名下,造成子公司偿债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债权受偿,构成对公司的过度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