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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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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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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22年至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惩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受利益驱动,在开展环评文件编制、环境检测等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期间,最高检与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挂牌督办,指导办理了山东省青岛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浙江省杭州市H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广东省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等3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刑事案件,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等领域。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持续保持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高压态势,最高检选编了“山东省青岛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等3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5日


山东省青岛市林某鑫等4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关键词】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环评报告 追诉漏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鑫,山东J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山东Y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汪某,J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靳某燕,J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被告人谷某欢,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人员。

  2020年9月,被告人林某鑫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汪某在青岛市即墨区先后注册成立了J公司、Y公司,专门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告人靳某燕“挂靠”在J公司,收取J公司“挂靠费”人民币3.5万元,但未实际参与具体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名,并按照林某鑫的要求提供个人生活照片,用于伪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到项目现场踏勘的证明。

  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林某鑫等人招揽业务,在靳某燕等未参与任何编制环节,J公司、Y公司也未开展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情况下,伪造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签名,将加盖有J公司、Y公司印章的“环评报告资质页”,以每套30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谷某欢等人,谷某欢等人再加价出售给其他中介,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林某鑫以J公司、Y公司名义出售的“环评报告资质页”,供他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927份,获利79.91万元。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有25份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存在遗漏环境保护目标、隐瞒生态保护区等问题,所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被依法撤销,有关项目因此停产停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上半年,有媒体反映J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靳某燕不到半年时间内编制1000余份环评报告文件,“高产环评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于2021年5月31日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同年6月7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四名涉案人员相继归案。

  2022年5月22日,经公安机关邀请,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两级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予以同步指导。因该案系“环评造假”入刑第一案,无先例可循。检察机关通过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研究、论证,认为应重视林某鑫等人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行政机关对涉案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的认定意见和后续行政处罚决定,收集造成的相关项目损失等证据,查明J公司、Y公司通过环评信用平台公示登记环评项目资质1641次,生效的927份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均被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虚假,其中25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损失100余万元。

  2022年11月27日,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林某鑫、汪某、靳某燕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将案件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以J公司名义出具的虚假环境影响报告表(书)中,有部分“环评报告资质页”系中介人员谷某欢从林某鑫处购得。谷某欢主观上明知林某鑫等人不开展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仍从其处购买 “环评报告资质页”并出售赚取差价,且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

  2023年3月26日,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林某鑫等4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处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对靳某燕判处缓刑。

  庭审阶段,针对被告人林某鑫等人未参与涉案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编写,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等争议焦点,检察机关认为,林某鑫等人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明知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应当由有资质的人员经调查、勘验后出具,仍将“环评报告资质页”连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照片提供给其他无资质人员,不仅编造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数量多,造成经济损失大,且涉及到二十余个省市、上百个行业,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信力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

  2023年5月25日,即墨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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