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跳转条     字体:放大缩小
跳转条     字体:放大缩小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通知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
  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妇联新一届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更好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妇联联合选编了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等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协作开展司法救助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24年3月1日


案例一


河北田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困难妇女 妇联移送线索 多元救助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田某,女,1968年4月出生。

  1988年,田某经人介绍与朱某禄结婚,到河北省定州市居住生活,二人婚育一女朱某凤。因田某是外来媳妇且没有生育男孩,朱某禄对田某经常打骂。2018年,朱某禄再次对田某实施家庭暴力,致田某身上多处瘀青。田某报警寻求救济,朱某禄仍未悔改,后田某独自一人带女儿到北京谋生。田某多次提出离婚,朱某禄均不同意。2023年2月,田某在同村村民的告知下,得知2018年朱某禄与张某卿举行婚礼,并在村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3年2月26日,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3月4日,定州市公安局以朱某禄涉嫌重婚罪立案侦查。2023年11月23日,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1月15日,定州市人民法院以朱某禄、张某卿构成重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其间,朱某禄向定州市人民法院起诉与田某离婚。

  【救助过程】

  田某因离婚诉讼到定州市妇联寻求帮助,定州市妇联发现田某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根据与定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的“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制度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接收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到田某的居住地北京市进行走访调查,查明:2018年,田某独自带女儿到北京谋生后不久患上抑郁症,每天服用精神药物。2019年,田某在工作时摔伤左腿,至今仍无法长时间工作,只能做些零工,生活困难。朱某禄多年未尽到扶养夫妻和抚养女儿的义务。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家庭暴力、重婚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救助工作质效,促进解决被救助家庭长期困难问题,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妇联加强救助协作,积极协调开展多元救助帮扶措施:一是针对田某因婚姻的不幸患上抑郁症,女儿朱某凤也因分裂的家庭性格变得孤僻等情况,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妇联邀请心理治疗师共同对田某及其女儿开展心理疏导,引导二人走出阴影,积极面对生活;二是主动对接定州市民政局和被救助人所在的镇政府、村委会,帮助田某申请临时救助金;三是定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田某提供民事离婚诉讼中诉讼程序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定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对田某开展联合回访,跟进了解田某的心理状态和家庭生活情况,现田某找到了做家政服务的零工,女儿朱某凤在租住屋附近的幼儿园工作,田某和女儿朱某凤的精神状态已有很大改变,二人脸上出现了久违的笑脸,生活回到正常轨道。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积极开展综合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与该市妇联建立的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对妇联运用“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函”移送的线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检察机关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心理疏导、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综合帮扶措施,做实做优多元化救助措施,有力促进解决被救助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有效提升了司法救助效果,让困难妇女更好地感受到检察温暖。

案例二


上海熊某英、沈某娇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家庭暴力受害人 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妇联移送线索 综合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熊某英,女,1972年10月出生。

  被救助人沈某娇,女,2011年1月出生。

  2010年3月3日,熊某英与沈某伟登记结婚,后生育女儿沈某娇。沈某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酗酒后多次对熊某英及沈某娇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熊某英及女儿沈某娇带来严重威胁。2022年4月24日凌晨,沈某伟酗酒后持刀将熊某英手臂划伤,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8日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1月9日晚,沈某伟酗酒后再次无故殴打熊某英,公安机关开具验伤单后,熊某英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症状为“右眼外伤、右眼前方出血等”。2023年2月3日,在当地妇联帮助下,经熊某英申请,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熊某英提出想与沈某伟离婚的诉求,但因存在恐惧心理且身患残疾、经济困难、学历程度较低,难以独自提起民事诉讼。经当地妇联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支持起诉意见书。2023年7月3日,经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熊某英与沈某伟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沈某娇由熊某英抚养,沈某伟按月支付沈某娇的抚养费至成年。

  【救助过程】

  普陀区妇联根据与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开展困难妇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在移送支持起诉案件线索的同时,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查明:沈某伟与熊某英于2010年结婚,女儿沈某娇出生后,沈某伟开始对熊某英及沈某娇实施家暴行为,对二人身体、心理皆造成极大侵害;熊某英现已年满50周岁,右眼残疾,因长期没有工作且无能力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国家退休政策,长期没有经济来源。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系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熊某英为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四级,劳动能力缺失,沈某娇系未成年人,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向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民政、公安、共青团、街道等部门,协商共同推进落实综合帮扶:一是联合属地派出所至沈某伟居住地居委会,由检察官及社区民警对沈某伟进行训诫教育,警告其不得对熊某英及女儿沈某娇实施殴打、威胁、骚扰等行为;二是联系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普陀工作站社工及心理咨询师,定期对沈某娇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家庭阴影,健康成长;三是协调落实低保政策,将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纳入临时救助帮扶人员名单,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同时跟踪指导后续申请廉租房的相关事宜;四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检察官走进沈某娇所在学校,通过职业体验活动进行普法教育,增强沈某娇及学生们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两次向普陀区人民检察院送来锦旗,感谢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暖人心、人民检察为人民”“一心为民办实事、情系百姓解民忧”。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多次联合回访,未发现沈某伟再有施暴和骚扰等行为。目前,熊某英及其女儿沈某娇的生活均回归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残疾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开展“支持起诉+司法救助+多元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妇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及时启动监督办案一体化机制,能动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在社会公众中树立“家暴不是家务事”的观念。同时,对妇联组织移送的救助线索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纾解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协调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分类施策,精准解决救助申请人的生活来源和人身安全保障问题,既彰显了司法力度又传递了司法温度,增强了困难妇女家庭生活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案例三


江苏王某珊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强制医疗案被害人 未成年人 “蓝风铃”强制报告 跨省联合救助 多元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王某珊,女,2017年5月出生。

  王某珊父母离异,随母亲贾某园生活。2023年1月2日,王某珊在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家中被贾某园砍伤颈部,因伤势严重,被人就近送至医疗条件较好的江苏省徐州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抢救。经治疗,王某珊达到出院居家康复条件,因其母已被送入精神病院就医,其父怠于履行照护义务,且无其他适格监护人,该医院认为目前出院可能会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遂通过“蓝风铃”强制报告系统(徐州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接辖区网格和医院、学校等部门,对举报、侵害未成年人、妇女案件线索进行收集与处置,依法开展法律监督、综合履职的线上平台),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妇联报告,寻求帮助。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对有关线索进行预审评估,根据“蓝风铃”强制报告系统确定的辖区,移送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贾某园伤害案提前介入侦查。经鉴定,王某珊构成重伤二级;贾某园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后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同步分别向案件发生地安徽省萧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该案。2023年6月21日,萧县公安局向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贾某园强制医疗案。

  【救助过程】

  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贾某园伤害案提前介入侦查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遂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王某珊出院返家后,徐州市、泉山区两级检察院会同妇联上门走访,共同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案发前,王某珊的父母离异,王某珊随母亲贾某园生活,哥哥王某骏(2013年出生)随父亲王某明生活。王某珊的祖父王某举在家从事衣服缝纫劳动,收入低,曾祖母王赵氏(1940年生)肢体残疾三级,生活不能自理。案发后,王某明需照顾王赵氏及王某骏、王某珊,只能偶尔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珊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为加大救助力度,决定联合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从快向王某珊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其“燃眉之急”。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苏鲁豫皖毗邻地区检察协作框架协议》有关规定,就多部门跨省协作、护理安置工作、医疗对接、后续监护等达成共识。一是由萧县卫健委将王某珊接至指定医院护理,安排专人进行专业陪护,当地民政部门先行提供2万元救助金用以支付护理费用,萧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督促,确保专款专用、专业护理;二是萧县妇联将王某珊纳入当地妇联长期关爱对象,提供日常的关爱帮扶,送去生活物品,对王某珊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后续跟进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三是为妥善解决王某珊后续监护问题,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共同向其父亲王某明制发《人身保护提示函》,释明夫妻离异并不能阻断监护人照护、探望义务,督促其转变观念、加强监护,引导王某明通过诉讼变更监护权,成为王某珊监护人;四是检察机关会同妇联共同做通王某珊的祖父王某举的思想工作,暂由其抚养王某骏、王某珊,并履行赡养王赵氏的义务,使王某明可以外出打工获取更多收入用以保障家庭生活;五是检察机关积极与王某珊所在地村委会沟通,推动为王某珊办理低保。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经回访,目前王某珊身体已康复,走出心理阴影,王某明已有稳定工作,家庭生活逐渐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