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制定机关:
全部
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公布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施行日期:
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主题分类:
全部
效力等级:
全部
搜索 清空
跳转条     字体:放大缩小
跳转条     字体:放大缩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以下简称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第三条 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和使用海员证。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并公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关)具体负责海员证申请、签发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签发


  第五条 办理海员证可以直接向签发机关申请,也可以委托海员外派机构,经营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的航运公司代为申请。

  办理渔业船员海员证应当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远洋渔业公司或者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质的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 取得海员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 申请办理海员证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海员证申请表;

  (二)国际航线或者特殊航线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委托相关单位代为申请办理海员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单位还应当提供委托书。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船员适任证书无需申请人提供。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