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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属性标签 法律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5月4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51号“关于监护责任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对患精神病的人,其监护人应从何时起承担监护责任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此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我国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也不宜作统一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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