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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印发《涉民生控告申诉检察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坚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作用,找准找实检察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高质效办好各类涉民生控告申诉案件,用心用情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控申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等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30日


案例一


广西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


  【关键词】

  申请民事监督 大检察官下访接访 释法说理 救助帮扶法治化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5日,民事监督申请人黄某标与黄某源、黄某晟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斗,造成黄某标受伤。当天,黄某标到某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2天,出院后两个月内复诊6次。此后,黄某标因感到视力模糊,又到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眼白内障,住院13天。

  2021年2月23日,黄某标以其两次住院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应由黄某晟、黄某源赔偿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5月13日,巴马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黄某标因在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复诊发生的诊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5985.3元,对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12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未造成黄某标严重后果、一审判决赔偿黄某标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错误为由,改判被告赔偿黄某标3985.3元。黄某标到巴马县人民检察院反映其不服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在深入巴马县人民检察院调研期间,决定下访接访包案办理黄某标申请民事监督案。

  审查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全面审查黄某标监督申请书、原案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等材料,指导检察官现场查看争议土地情况,入户了解黄某标生活现状,向某人民医院及某医学院附属医院调取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凭证等材料,全面梳理掌握黄某标案件及其家庭生活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查明:黄某标于2020年1月25日至2月5日在某人民医院治疗,此后两个月内复诊6次,有关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于2020年5月6日至18日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双眼白内障,住院收费票据显示发生医疗费12983.76元,除去医保统筹支付部分,其个人支付医疗费5074.37元,未获得赔偿。2020年11月16日,巴马县公安局对黄某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黄某标本人系退役军人,妻子周某春为肢体二级残疾,家庭生活主要靠黄某标较低的退休工资及政策性补助维持,家庭生活较为困难。

  2023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在巴马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黄某标,当面听取其诉求,耐心释法说理。

  针对黄某标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的诉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告知,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依法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后,黄某标作为原告并没有上诉,在被告上诉、二审法院予以改判的情况下,其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推定其认同法院判决。现黄某标以法院判决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但由于之前并未行使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且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不符合民事检察监督申请受理条件。

  关于黄某标提出的其双眼患白内障系被告殴打所致、被告应给予赔偿的诉求。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该方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根据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入院及出院记录等在案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黄某标患白内障的事实与被告殴打行为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不支持黄某标的上述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考虑到本案黄某标被殴打后两次住院治疗的间隔时间较短,不排除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关联性,且综合考虑黄某标本人系退役军人,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等因素,为减轻当事人访累诉累、促进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黄某标必要的救助帮扶,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接访后,黄某标对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其案件表示感谢,以一句“我都听您的”表达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释法说理的高度认同和感激,并表示其心结已解,今后不再信访。

  延伸工作。下访接访结束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领导指示当地检察机关再次入户,探望黄某标及其妻子,传递检察人文关怀。检察机关同时走访村委会,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筑牢民生司法保障安全网。

  2024年3月,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妇联共同印发的《关于开展司法救助集中回访活动的通知》,再次对黄某标进行回访,其表示已获救助帮扶,感谢检察机关的关心关怀。

  【典型意义】

  (一)检察长带头下访接访解决信访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大检察官在下基层调研时,主动包案化解疑难复杂案件,以“谁下访、谁接待、谁负责协调处理”为原则,压实包案责任,做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有效减轻了群众诉累访累,实现了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推动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到实处。

  (二)高质效办理控告申诉检察案件,落实好“检护民生”。针对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虽不符合受理条件但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情况,广西检察机关按照“接访前调查 接访中说理 接访后关爱”的步骤,以“如我在诉”的理念耐心释法说理,有针对性地回应诉求,积极开展救助帮扶及回访,让案件当事人实实在在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解决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有效传递检察关怀。

案例二


河南冯某等人控告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保护 院领导下访接访 一体综合履职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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