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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例如:国税发 2009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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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YYYY-MM-DD,例如: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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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法发〔2024〕7号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新时代新征程,全社会更加关心少年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肩负更重责任、面临更大挑战。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政治高度,谋划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牢固树立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依法能动履职促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法治和社会环境。

  2.基本原则

  (1)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发展需求放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首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结合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特点,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各项实体权益、诉讼权利,在各阶段各环节落实“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全力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坚持一体融合履职原则。深化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改革,强化系统思维,坚持综合保护,同时关注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维护、刑事犯罪预防惩治和公共利益维护,突出问题导向,健全工作机制,携手各方,实质性解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推动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3)坚持案件办理与促推治理并重原则。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在案件办理的同时,深入研析案件反映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以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贯通融合、协同发力,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做实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4)坚持守正创新原则。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情况新形势,深入总结涉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有利于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防治的新机制新方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全面推进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综合效能。

二、加强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


  (一)加强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工作

  3.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观念。着眼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化解、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做实“抓前端、治未病”。

  4.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开辟“绿色通道”,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对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民事、行政案件,实现优先立案、快速审理、及时裁判、高效执行,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加强教育和诉讼引导。围绕保护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办案中注重从法律规定、社会道德、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教育和诉讼引导。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等案件中,做实做好“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引导当事人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妥善处理抚养、探望、财产等相关事宜。

  6.做实做细调解工作。民事案件除身份关系确认等不适宜调解的以外,应当重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社会观护人员、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学校、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等参与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应当在审判过程中注重通过调解实现最佳办案效果。

  7.及时指定诉讼中的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告知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未成年人的代理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代理人。

  8.合理确定直接抚养人。对涉抚养案件,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或者陈述事实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社会观护人员或者其他合适人员在场陪同。陪同人员可以辅助未成年子女表达真实意愿。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单独询问、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并提供适宜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友善环境,确保其隐私及安全。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进行裁判。

  9.妥善审理探望权案件。对于探望权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写明探望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不直接抚养一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见面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网络、视频连线等方式给予子女亲情关爱。

  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教育、训诫,直至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探望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意见并查明事实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未成年子女请求父母探望,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裁判。

  10.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发现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发育、成长和康复需要,依法确定赔偿费用。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等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成年人案件适当提高。

  11.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拟分割的财产中是否包括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及是否已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分列,防止当事人违法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未成年子女存在重病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应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12.强化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行政行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监督和支持教育、公安、民政、网信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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